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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和碰撞的责任>
【学科分类】海商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油污/碰撞/民事责任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Z.Oya Ozcayir著 郭国汀主译 法律出版社 目录 第1编 所有权 第1章 所有权的概念 第2章 登记 第3章 海上船旗 第4章 相关国际法 第5章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第6章 国籍 第7章 海上运输合同下所有权的定义 第2编 碰撞 第8章 碰撞法导论 第9章 碰撞责任的基础 第10章 保险方面的问题 第3编 油污 第11章 导论 第12章 船舶油污及国际公法的调整 第13章 全球性海洋污染公约 第14章 区域性海洋污染公约和UNEP(联合国环保署)区域性海洋工作计划 第15章 海洋污染的责任与赔偿 第16章 1990年美国油污防治法 第4编 责任限制 第17章 船东责任限制的渊源 第18章 国际上各种责任限制 第19章 英国关于责任限制的概念 第20章 1976年海上索赔责任限制的公约 第21章 冲突法 第22章 保险的观点 第23章 除外条款 第5编 对海洋和船舶的司法管辖权 第24章 海洋法 第25章 海事管辖权 第26章 行使管辖权的限制 第27章 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 细目 第1编 所有权 第1章 所有权的概念 导论 所有权的种类 第2章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的历史 船舶登记的法律概念 登记的条件 登记法的种类 第3章 海上船旗 历史 海上船旗和国家责任 (a)国家责任如何产生? (b)国家责任的原则 (i) 国家主权平等 (ii) 公海的理论 (iii) 主权豁免 (c)国家责任的方面 (d)船旗国排它管辖的例子 (i) 登临权 (ii) 奴隶贸易 (iii) 海盗 (iv) 未经授权的(非法)广播 (v) 紧追权 (vi) 污染 (vii) 例外措施 (viii) 条约下的权利 (e)不确定国籍的船舶 第4章 有关的国际公约 导论 授予国籍 (a) 真实联系的概念 (b) 方便旗 (i) 导言 (ii) 方便旗的发展 (iii) 方便旗引起的问题 (iv) 反对方便旗 安全 劳务 经济方面的原因 (v) 针对方便旗的战役 第5章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1986年联合国公约) 导论 公约的条款 (a) 真实的联系 (b) 民事和第三方责任 (c) 透明度 (d) 劳工供应国利益的保护 (e) 将经济方面的不利因素减小至最低限度 光租登记 第6章 国籍 英国船舶登记 特殊类型船舶和条件 (a) 政府所有的船队 (b) 国际组织 登记程序 第7章 海上运输合同下所有权的定义 导论 租船合同的种类 (a) 航次租船合同 (b) 定期租船合同 (c) 光船租船合同 提单下承运人的认定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a) 改革的需求 (b)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变革 第2编 碰撞 第8章 碰撞法绪论 历史背景 英国海事碰撞法的发展 (a) 1530-1789 (b) 1789-1838 (c) 1838-1911 (d) 碰撞规则 第9章 碰撞责任的基础 碰撞的定义 碰撞责任的概念 (a) 碰撞责任特征的发展 (b) 在碰撞案件中确定过错比例 (i) 过错的分类 各自的过错 混合的过错 相互连结的过错 (ii) 碰撞类型 不可避免的事故 紧迫局面 一船单方过错 两船互有过错且过错比例可以划分 因其他两船的过错导致第三艘船的损害 两船互有过失但过错比例无法确定 在碰撞案件中责任的划分 (a) 1910年《布鲁塞尔公约》 (b) 1911年《英国海上公约法》 (c) 1911年法下责任划分的原则 (i) 损害的划分 船舶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人员伤亡或伤害的索赔 在过错船舶之间的分担 诉讼时效 (ii) 实务中划分责任的难题 (d) 里斯本规则 (i) 前言 (ii) 字母规则 (iii) 数字规则 第10章 保险方面的问题 导言 碰撞责任保险的历史 碰撞保赔保险 (a) 前言 (b) 有关碰撞保赔保险的碰撞责任条款的历史 (i) 保赔协会的设立 在建立保赔协会会船东的责任 船东对于承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以及对于碰撞损害的责任 扩展限制责任体制于乘客人员伤亡或伤害(1854年《商船法》) (ii) 在创立首个保赔协会时的碰撞损害责任及1824年碰撞条款 1824年碰撞条款的评价 在保险船舶上的货物 人员伤亡或伤害 法律费用 清除残骸的费用及船东对于损害港口等等的责任 首个保赔协会 1824年碰撞条款的修订 最初的劳氏条款与1824年碰撞条款的比较 (iii) 保赔协会 1888年协会碰撞条款 (iv) 现行的保赔协会承保的碰撞责任 前言 协会保险范围(Britannia汽船相互保险协会规则) 第19条第9款碰撞引起的责任 碰撞(A)条款 1/4碰撞责任 碰撞责任免赔额(B)(Excess collision liability) 责任保险免赔额 对货物的碰撞责任(C) 对于入会船上运裁货物的碰撞责任-规则19(17) 伤害与死亡(D) 高级船员与船员-规则19(1) 乘客和其他在船上/船舶附近的人员-规则19(2)、19(3)、19(4) 财产损害(E) 对财产的损害-规则19(10) 对船舶间接损害(F) 无接触对船舶造成的损害 无接触对船舶造成的损害-规则19(11) 污染(G) 污染-规则19(12) 清除残骸(H) 移走残骸-规则19(13)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姐妹船条款 按标准条款以船舶完整价值投保船舶的义务 船舶保险市场 (a) 协会碰撞责任条款 (b) 碰撞责任条款分析 (i) 导言 (ii) 根据碰撞责任条款的各项要求 “被保险人已赔付” “依损害方式” “碰撞” “船舶” 除外规定 (iii) 根据协会碰撞条款的赔偿限额 第3编 油污 第11章 绪论 第12章 船舶源油污以及国际公法的调整 海洋环境法 油污制度中的基本概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a) 规范性条款 (b) 强制性条款 (c) 国家责任的规定 第13章 全球性海洋污染公约 防止海洋油污的国际公约(OILPOL1954) 1969年有关干预公海油污的国际公约(1969年干预公约) 1972年在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国际公约(LDC1972) MARPOL 73/78 (a) 定义 (b) 油污规章 (i) 附件1 (ii) 附件2 (iii) 附件3 (iv) 附件4 (v) 附件5 (c) MARPOL 73/78的影响 1990年对油污的应急准备反应和合作的国际公约(OPRC) 1996与海上运载危险及有毒物质损害有关的责任与赔偿的国际公约(HNS公约) 第14章 区域性海洋污染公约及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区域性海洋工作计划 1969年外理北海油污的合作协议(1969年和1983年波恩协议) 1971年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关于外理油污合作措施的协议(1971年哥本哈根协议) 1972年防止从船舶的飞机上倾废海洋污染的公约(奥斯陆倾倒公约) 1974年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保护环境的公约(斯德哥尔魔公约) 1974年波罗的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赫尔辛基公约及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1976年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关于保护地中海污法的公约 1978年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科威特地区性合作公约及防治污染的议定书(科威特公约) 1981年西非和中非地区保护海洋和沿海环境的合作公约(阿比让公约) 1981年大加勒比海地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发展的公约(牙买加公约) 1981年东南太平洋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利马公约) 1982年红海和亚丁湾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公约(吉达公约) 1983年大加勒比海海洋环境的保护与发展公约(卡达赫纳公约) 1985年东非地区海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发展公约(内罗毕公约) 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努美阿公约) 1992年黑海防治污染公约(布达佩斯公约) 1991年保护环境的南极洲条约的协定书(马德里环境议定书) 1994年西北太平洋协议 1995年南亚海洋协议 第15章 海洋污染的责任和赔偿 概论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1969CLC) (a) 导论 (b) 1969CLC公约的主要原则 (i) 公约的适用范围 (ii) 污染物 (iii) 损害 (iv) 责任 (v) 强制保险 (vi) 免责 (vii) 责任限制 1971年为油污损害设立国际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1971FC) (a) 导言 (b) 1971年基金公约的主要原则 (i) 公约的适用范围 (ii) 附加赔偿 (iii) 依据第4条的赔偿 1984年 民事责任和基金公约的议定书 溢油自愿赔偿计划 (a) TOVALOP (i) 概论 (ii) 财务责任的限制 (iii) 索赔的提出 (b) CRISTAL (i) 概述 (ii) 财务责任的限制 (iii) 索赔的提起 自愿和法律体制之间的相互影响 TOVALOP和CRISTAL的终止 1992年民事责任和基金公约议定书 (a) 生效 (b) 主要修改 1995年《商船法》和1997年《商船和海上安全法》 The IOPE基金和索赔的可接受性 (a) 概述 (b) IOPE基金的资金 (c) 索赔的可接受性 (i) 污染损害的定义 (ii) 海洋环境的损害 (iii) 保赔协会及索赔的可接受性 (d) 在IOPE基金内解决索赔 (i) 概述 (ii) 清污作业和财产损害 (iii) 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 (iv) 环境损害 油污损害的CMI指南 第16章1990年美国油污法 导论 先前的法律 (a) 联邦水污染防治法 (b) 1978年外大陆架法修正案 (c) 跨越阿拉斯加输油管道授权法 (d) 深海港口法 立法起始点 1990年油污法评论 (a) 责任 (i) 概述 (ii) 责任限制 (iii) 责任的抗辩 (b) 损害 (c) 财务责任 (d) 溢油责任信托基金 (e) 双层船壳要求 (f) 防止、清污和其他规定 (g) 处罚 (i) 刑事处罚与豁免 (ii) 行政和民事处罚 (h) 对OPA的反应 (i)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ii) 工业的关注考虑 (iii) 保险 担保基金(surety bond) 自保 资金担保 财务责任的其他证据 第4编 责任限制 第17章 船东责任限制的渊源 导论 限制的发展 第18章 国际上各种责任限制 对财产索赔的责任限制 (a) 委付和海上留置体制 (b) 美国体制 (c) 英国吨位制 (d)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 (e) 1908年比利时体制 (f) 1924年限制公约 (g) 其他可供选择的体制 对人身索赔的责任限制 第19章 责任限制的英国概念 历史背景 (a) 普通法下公共承运人的责任 (b) 普通法下海上承运人的责任 (c) 普通法下责任限制 (i) 除外危险 (ii) 合同责任 (iii) 举证责任 英国法下的发展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1894年《商船法》 (a) 有权主张保护的人们 (b) 有权限制责任的船舶种类 (c) 受限制约束的索赔 (i) 船上的事故 (ii) 在船上以外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故 (d) 有关责任限制船东的义务 (i) 装备船舶的义务 (ii) 航行问题 (e) 除外责任 (i) 火灾 (ii) 未声明的价值 (f) 实际过错或私谋 (i) 概述 (ii) 第二自我的问题 (g) 船长、船员的责任限制 (h) 诉讼时效 (i) 扣船和解扣的担保 (ii) 限制基金 种类不同的和分开的事件 设立限制基金 限制金额 (i) 码头所有人、港口和引航当局 (i) 拖带状态 相同船东之间的拖航 不同船东之间的拖航 (j) 残骸引起的费用 (k) 退出合约(contracting out) 第20章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概论 (a) 导言 (b) 修改的需要 1976年公约的分析 (a) 有权限制其责任的人们 (b) 受责任限制制约的索赔 (c) 将限制除外的索赔 (d) 丧失限制责任的权利 (i) 行为阻止限制 (ii) 举证责任 (e) 反诉 (f) 限制金额 (i) 导言 (ii) 限制单位 (iii) 限制的范围 乘客人身伤亡或伤害的索赔 除了乘客之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伤害的索赔 其他索赔 (iv) 乘客索赔的限制 (g) 种类不同的事件和索赔的累加 (h) 限制基金 (i) 未设立限制基金的责任限制 (ii) 设立基金 (iii) 基金的分配 (i) 对其他诉讼的阻止 除外和保留 第21章 冲突法 第22章 保险的观点 责任限制与保险的关系 现行的法律 1976年公约下保险人的责任 第23章 除外条款 第5编 对海洋与船舶的司法管辖权 第24章 海洋法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的渊源 (a) 1958年日内瓦公约 (b)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 习惯法 海洋法的现行地位 (a)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现行的地位 (b) 海洋法公约下各国的地位 (i) 批准公约的国家 (ii) 仅接受部分公约的国家 (iii) 海洋法公约与第三国 (c) 区域管辖权 (i) 引言 (ii) 内水 基线 主权的行使及允许进入港口和内水的权利 内水的管辖权 (iii) 领海(territorial sea) 领海的宽度 领海外部界限的重要性 领海的法律性质 对外国船舶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iv) 毗邻区(contiguous zone) 引言 毗邻区的法律性质 (v) 专属经济区(EEZ) 概述 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性质 (vi)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vii) 公海(high sea) 定义 公海的管辖权 (viii) 各种各样的问题 国际海峡(straits) 群岛(archipelagos) 岛屿 第25章 海事管辖权 概论 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结构 《最高法院法》第20条(1)(A)项 油污 管辖权的行使 (a) 引言 (b) 对物诉讼的可行性 (i) 姐妹船问题 (ii) 受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ship) 和公司面莎(corporate veil) (iii) Mareva禁令 第26章 对行使管辖权的限制 管辖协议 (a) 罗马公约的适用范围 (b) 法律选择的协议 (c) 自由选择的限制 (d) 在没有选择适用法律之场合的适用法律 (e)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f) 浮动选择法律条款 仲裁协议 (a) 将仲裁条款并入租船合同、提单 (b) 仲裁下中止诉讼程序 适当的法庭(forum conveniens) 第27条 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 对海事对物诉讼的适用 特殊管辖权 国际公约管辖权 (a) 1952年扣船公约 (b) 1952年碰撞公约 (c) 1992年油污公约 中止诉讼 碰撞诉讼与1982年法 附录 第3编 油污 第11章 绪论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且其构成世界最大的公路。“所有的国家均享受使用海洋(的利益),因而此种使用的持续和保护性措施至关重要。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岛国,诸如英国,” 依赖海洋来维持他们的生活标准。这些国客受前往其港口的船舶威胁甚大。他们均关注采取无论何种可能的合理措施,来保护其沿海免受商船的污染。污染物有许多形式,但通常均涉及从船上泄漏出那些海洋或沿岸不应有的物质。污染物质可以是油类,危险品和有毒物质,垃圾,压载水中携带的微生物或他们可能以其他不为人们熟悉的形式出现。泄漏可能是故意的或由于事故所致。某些污染物的排放是国际公约允许的。但是非法排放和意外的排放仍然是个大问题。 海上石油和其他危险物质运输的日益增加,对海洋构成了日益增长的污染风险。来自船舶最普通的污染是油类。它也是最引起公众注意的一项。无论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只要石油仍经由海洋运送,污油必将持续存在。此处的“油”(oil)一词涉及种类甚广的物质。它包括石油,燃油,汽油和润滑油(petroleum, bunker fuels, petrol and lubricants).船舶源的污染包括涉及在航行和运输中源于船舶的污染,且与倾倒绝然不同。各种不同来源的污染物均由“船舶源污染”(vessel-source pollution)术语涵盖。源于油轮的油污是此种污染的一个方面。在全部油污中占比例相对小的部分,来自单一偶然的事故,诸如the Amoco Cadiz, the Exxon Valdez 和 Torrey Canyon案。事实上此种意外事故对海洋污染仅负不到10%之责。人为排放构成80%的船舶源油污。油轮意外事故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尽管其对沿海地区的影响微不足道,却对敏感的环境会产生激动人心的影响。质言之,大量的溢油会对小范围的区域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吸引公众的兴趣。因此,绝大多数公众的注意力聚焦于这些事故。1997年7月2日,260,000吨的油轮Diamond Grace轮,触碰一座位于东京南部约12海里的暗礁。约13000吨原油突然大量流入重要的渔区,产生的浮油被风带至西南方向的东京和中国。该溢油成为当日电视和报纸的头版头条新闻。
【注释】
本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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