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 2008/4/4 9:55:00
- 分类: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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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左 明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
“收到”误打印为“受到”。
诉权的行使,步履蹒跚。
在行政诉讼领域,诉权和起诉时限只有在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有关的限制性规定方为有效。
法院对起诉的不规范的处理行为(未置可否),当属无效。应视为正在考虑过程中。
不是我们的国民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而实在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拥有诉权和应当起诉的时间限制。而这种不知道,并非因为一般的对法律的无知,而是直接导源于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不当行为。
有充分理由不知者,不怪!
2008.3.9.于幸福艺居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