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条款——好合好散的保障
在决议分立到完成分立登记,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纠纷,如何继续分立,如何破解分立中的僵局,这需要各方的智慧,包括适度的妥协。但是,如果没有司法介入作为最后手段,分立中的僵局,就会变成死局。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陷入僵局,按照以往的做法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各方不退出公司,公司只能走向解散,这其实是最坏的结果,对各方的利益损害最大。如果能分立公司,各自独立经营,这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但是,在陷入僵局之后,再作分立的决议,已经不大可能。所以,立法应当允许预先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分立的条款,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僵局导致公司终结。
不管是根据股东会的分立决议进行分立,还是根据章程的分立条款主张分立,只有引入司法介入制度,才可以更好地定纷止争,保护各方利益。
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到完成分立登记之前,如果就分立的具体事项产生纠纷,允许主张分立的一方根据分立决议单方进行分立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可以避免分立僵局,又能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对于公司分立的规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法面面俱到,所以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完善。而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具体的分立条款,认可其效力,是更可行的避免和化解公司僵局的办法。但是,分立条款的内容必须具有操作性,例如提出分立方案,作出分立决议,签订分立合同,就股东的退出、股权或股份的分配、结转,就资产的价值确定和分配,就业务、债权和债务的处理分配,人员的分流等事项预先作出安排。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及公司分立的内容太少,太粗略,不具备操作性。《公司法》应规定分立喝司法介入的基本原则和事项,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需要规定对公司的分立如何登记,登记哪些事项,需要哪些文件;司法解释则需要进一步就如何认定分立决议的效力、内容,如何作为裁判依据等作出解释,以建立更有效的救济渠道。司法分立应当成为化解公司僵局的选项之一,使各方的利益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实现公司目的。
笔者针对实际案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自己的思考,提出粗浅看法,就教于民商法学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