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到判例 ——读《论实现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的五个问题》(五)
发布时间:2020/11/16 10:14:33 作者:左明 点击率[9] 评论[0]
【出处】本网首发
【中文关键字】 案例;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判例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写作时间】2020年
五、判例制度建设需要与司法改革的其它方面协调配合
“判例制度虽然是某种创新,但是这种创新并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它其实也遵循着一定的范例和传统。”
该文作者所谓的判例制度绝对是“某种创新”,而且,还一定是世界首创!因为它已经与英美国家的判例制度彻底划清了界限。
拜托该文作者!您能不能给自己的发明创造——换一个名字呀?要不然的话,人们还以为您是在侵犯人家的知识产权呐!
“1956年最高法院在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用’”。
请教该文作者:在遥远的1956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所谓的“判例”一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呀?应该不会是英美国家的判例制度吧?似乎、好像、大概也不太应该会是在几十年之后您所创新发明的判例制度吧?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由判例起步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再向判例制度发展的趋势。”
不可否认,在1956年确实是出现了“判例”一词。于是,人们就看到了给个棒槌——就当针(真)的奇景,该文作者可真是够实在的呀!
我的天呐!该文作者拿起鸡毛就当令箭,完全、根本就没用同名不同指的概念和意识。
就以这种智商水平去搞学术(恐怕,也只能使用“搞”这个字),也真是逆天了!
本文结语
今日中国之司法,相当躁动、十分狂躁。在尽情蹂躏当事人的同时,也在不断的糟蹋自己——折腾法院、作践法官。浑身上下有的是劲儿,可就是不知道往那儿用;脚上穿的绝对是名牌儿鞋,可就是不往正道儿上走。
毫无疑问:所有先在的文明成果都可以为我所用。但是,却断然不能乱用、不该瞎用。
毛头小子误把丰乳霜当成雪花膏而涂来抹去,可能会产生良好效果嘛!
照单全收的拿来主义,切切不可。
在看到域外某种现象的同时,一定要去想一想现象背后的极其复杂的成因。
吃吃西餐、穿穿西装,无关宏意、无伤大雅。要想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则应该缓行。
另一种恶行、丑态就是去修改、篡改、糟改舶来语的原本含义,例如:判例。
我相当困惑:对于判例这种现象,难道该文作者就是以如此方式和内容的理解来构筑自己的作品的吗?
该文作者所谓的判例制度,只不过就是建立一个庞大的裁判文书数据库,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请适当关注这个数据库罢了。
在今日之中国,请再也不要奢谈、妄谈判例制度了。这简直就是在亵渎、侮辱判例制度
如此粗制滥造、漏洞百出的作品,居然也能够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吗?
《钱塘法律评论》的招牌、“北大教授”的头衔,可真是相得益彰、交相辉映呀!
在中国的学术圈子里,没有最烂,只有更烂。
2020.09.30.于首都师范大学本部教师公寓
【作者简介】
北农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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