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二十二)
【出处】本网首发
【中文关键字】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师生交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写作时间】2020年
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二十二)
左 明
SQ同学:
你好!
来信收悉。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书中所说,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我想同老师探讨的是,这是否是法治未完善的体现?如果有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也能审理行政案件,是不是法治社会才真正实现?
左氏观点:
好一个“法治未完善”!你的嗅觉相当灵敏、感觉相当敏锐!
而愚则以为——法治未开始!
有可能是你笔误了。无需“如果有一天”,最高法院早就已经“审理行政案件”了,只不过不是作为初审法院而是作为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请看:堂堂正部级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居然只是由中级法院来初审。如果国务院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话,那么不要说最高法院了,就是高级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情况都一定会相当罕见。
请想一想:如果不是国务院而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恐怕很难被认定为“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很早以前,我就说过:当国务院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之时(那就肯定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作为初审法院),就是中国迈入法治国家行列之日。
2.书中所说,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一般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体现。但若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所在地,会不会行政机关同法院产生官官相护的情况?
左氏观点:
好一个被告(即行政机关)与法院“官官相护”!你的嗅觉相当灵敏、感觉相当敏锐!
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可是,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请千万不要天真烂漫的认为:只要不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就可以成功化解“官官相护”的问题。
中国的政治文化和宪政体制,就决定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所形成的那种特殊且微妙的相互关系,进而也就决定了中国的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
开个玩笑:总不能让美国的法院来审理中国的官府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
北农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