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资管理专项检查报告法律分析
【出处】本网首发
【中文关键字】国资管理;教育部;高校;法律分析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写作时间】2016年
教育部委托该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组织对部属高校进行国资管理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了报告(以对某大学的《报告》为例)。《报告》既没有检查人署名,也没有单位盖章,形式上存在严重问题。在内容上,《报告》也存在问题。现对其涉及校办企业的部分进行法律分析。(问题和依据来自《报告》。)
一、问题:对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企业未及时清理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第15条:“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分析:1、上述的教育部文件是“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力。2、股权退出有三种方式: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和公司解散。第一种需要找到买家,第二、三种一般需要公司股东会2/3的多数通过。因此,并不是想退就能退出。
二、问题:企业清算未评估备案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条
分析:此问题应提供两个依据。一个是清算需要评估,第二个是评估需要备案。《报告》只提供了第二个依据。第一个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由此可知,国有参股企业清算不需要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清算都应评估,与法律矛盾而失效。
三、问题:“股权比例变动未评估备案”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条
分析: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和备案,由此导致的国有股比例变动要进行产权登记。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报告》把二者混淆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
四、问题:“未对吊销企业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教技发〔2009〕1号)第17条
分析:1、上述文件具有时效性,无普遍意义。2、所引条款空泛无针对性。要进行账务处理必须清算,应引用清算条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五、问题:股权转让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高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分析:此条款规定了“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进产权交易机构,不包括数额较小的。第二款“高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的是“直接持有”的股权,不包括二、三级企业。因此,不是所有的企业转让股权都要进产权交易机构。
《报告》只引用部门规章和文件,未引用法律,显示了对法律的轻视。许多地方,引用的法条不能支持《报告》所谓的结论,牵强附会。《报告》起草人对法条的理解有误,也不能从整体上把握国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该《报告》的权威性不足,教育部和高校不要迷信它。
《报告》最后提出了建议,全是针对高校的。一些国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很多年前制订的,早已不合时宜。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技术成果转让和出资不需要审批和备案,《报告》却批评高校转让技术成果不报批,未提及新的法律法规。再如,国有产权登记制度没有区分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是一个重大缺陷,现实中参股企业经常不配合,《报告》中也没有体现。未对上级规定进行反思和提出建议,注定该《报告》是个低层次的报告。
【作者简介】
甄鹏,山东大学学者。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