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诉法的修改意见
【出处】本网首发
【中文关键字】刑诉法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写作时间】2011年
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对刑诉法的修改发表一点意见:
第一、律师取证权利在辩护中得不到保证,取消向被害人取证需要批准的规定,建议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一次调查令,不附加条件向证人展开调查的权利。
第二、增加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免除刑责的条款,有利于律师在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与公诉方平等对抗,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第三,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常被监听、监视,不能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交流,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监视应写进刑诉法,以及违反此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得到的相应惩罚措施。
第四、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减刑、监外执行,但相关程序不健全,在执行过程中比较混乱,因此这次修改,应对此程序进行专章修改,完善减刑和监外执行制度。
第五、劳动改造在我国刑诉法中根本不存在,但在执行刑期中是存在的,这也受到国内外的诟病,因此这次修改应写进去,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第六、在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流于形式,充当的是咨询律师,这次修改应加强律师在此程序的辩护功能作用。
第七、关于证据方面。应增加电子证据,并且证据的种类应有兜底条款,对证据的种类、证明力、举证责任及分配应更加细化,应更加注重物证和鉴定的作用,减少对人证的过分依懒,对侦查阶段的经费应增加,便于保障侦查机关的取证,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应更严格
第八、关于强制措施。实践中监视居住流于形式,很少使用,对此程序应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批捕应公开听证,条件要细化,不应过于笼统。
第九、增加诉辩交易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些刑事犯罪的调查比较难,甚至无法调查,这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借口,因此增加诉辩交易制度,能够节省人力、物力,也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
【作者简介】王建胜,法律硕士学历,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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