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公楼让贷款户使用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1/3/21 10:45:19 作者:王建胜 点击率[859] 评论[0]
【出处】本网首发
【学科类别】刑法学
【写作时间】2011年
这座大楼有你一半
一家中等城市的中国银行为了争揽贷款大户,对外宣言将本行办公大楼的一半拱手让与一家销售业绩甚旺的民营企业免费使用,所兑换的条件是在本行开户贷款。
楼面积之大,装修之豪华,如此慷慨是为了业务增长还是为了无序竞争,一大笔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的占有使用又该如何定性。
商业银行的领导为了揽储,增加储贷余额,将年租金价值上百万的办公楼让贷款大户使用,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两重性。
银行的储贷业务是与平等的民事主体建立的金融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基本特征---等价有偿性,中国银行许诺并交付房产作为前提,牺牲的是国有企业的廉政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益。对这家民营企业来说接受银行的金融服务,对应着相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关系,至于无偿使用办公大楼则利用了自身的市场优势转化为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楼房租金。
【作者简介】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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