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眨眼判刑的李庄大律师
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
【学科分类】刑法分则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依据《华龙网》报道的李庄案庭审中所记载的控辩双方争辩焦点内容展开探讨:
李庄会见被告人显然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行为,在三次会见中,哪些行为是正常履行法律赋予的辩护职责,哪些行为是违反律师职业操守的违规行为,哪些行为是刑法306条禁止的犯罪行为,区分三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最好的方法要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方内容来判断。所以,法律适用的焦点就是李庄主观内容中有没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犯罪的故意。
公诉方指控李庄的目的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通俗的解释就是无罪。证明目的的理由:李庄以“导演自居”,教唆龚刚模翻供,精心策划合情合理的翻供理由,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及具体细节,教唆另一辩护律师吴家友不惜出巨资去贿买警察来作伪证,串通程琪、龚刚华等人作假证,通过以上一系列行为达到印证龚刚模翻供后的新口供,最终实现为龚刚模开脱罪责的目的。
接着,公诉方围绕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的指控提交证据。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
对不起,笔者强行在公诉人的发言材料中插上一句话:“辩护律师可根据案情需要,为查明案件实情,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示证行为合法”。
至于是不是为了“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的犯罪目的仍需求证。比如“眨眼”示意、会见笔录上有无宣读后的调查内容等。
龚刚模将李明航被杀一案的责任推卸给樊奇杭和负案在逃的唐筱等人身上,还有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等说法,是不是李庄教唆的内容,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龚刚模的证言不能单独成立。
李庄在没有与保利员工谋面的情况下,通过授意龚刚华,安排间接取证内容的行为,应该说是帮助当事人作证的行为,认定是不是伪证不能靠推理来完成,需要证实授意龚刚华的作证内容以及间接取证的内容,两者是不是真实的。
公诉人最后认为:李庄从事刑事辩护10多年,应当明知刑事辩护的法定职责,却出于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做出了一系列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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