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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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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为何“不宜对外公开”?
【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我们是否有权知道“四万亿”将流向何处?这是个问题。站在一个法律者的角度,这便成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有人已经做出了行动:今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主要是申请上述部门将财政预算和决算信息予以公开,这其中也包括广大人民十分关注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进展情况。1月21日,财政部向严义明律师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这份2009年第1号回执中,财政部表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之前,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不宜对外公开”。严律师遂以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其未依法履行职责等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月16日,财政部以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至此,该事件暂时告一段落。回顾整个事件,笔者想要追问的是,政府信息为何“不宜对外公开”?
 
  在笔者看来,财政部“不宜对外公开”的说法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无据。理由在于:第一,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等权利--不难看出,广大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因为如果没有权利,何来保障之说。既如此,财政部的“不宜对外公开”便有了侵害公民知情权的嫌疑。第二,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直接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上述这些权利的实现。根据该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预、决算信息是政府应当“主动重点”公开其具体内容的。如果不公开,那么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侵害。第三,对于政府信息,要么是可以公开,要么是由于涉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公开,那么“不宜公开”又当如何解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义明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既不涉密有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宜公开”?最后,笔者注意到“对外”二字。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不是被专政的对象,就理应归入人民的行列,那么对一名中国公民,对“人民”公开政府信息,怎么就成了“对外”公开?
 
  作为国家部委,在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上理应做出表率,而这一次,其做法却让人唏嘘。公民的知情权不应当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而政府的信息公开也不应当成为空谈。仅就该个案而言,作为结果,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政府信息没有公开,或许让我们感到些许失望,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要想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具体行动,用我们自己的力量,推动法治国家的实现。


【作者简介】
赵世峰(1982—),男,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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