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时评:为细心较真者鼓掌!
“鉴于法院提交的任免议案存在问题,建议常委会不予通过……”这是发生在6月27日南充市高坪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的一幕。(《人民权力报》7月9日)
据报道,在当日的常委会上,区法院提交了4位拟任法官的人事任免议案,几位细心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认真审查法院分发的材料时发现了问题,人事任免表上翟某等2位拟任审判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与考察材料不一致。田蓬南委员率先提出疑问,他将材料上的存在问题一一点出后,接着说“法院是个讲证据,讲法律,十分严谨细致的单位,怎么在你们加盖公章的材料上,4位拟任人员就有2位存在材料不相符问题,这叫我们相信哪个是真实的呢?”进而他指出,“这是工作的疏忽,还是存在故意更改之嫌。如果法院在审案判决时也这么不仔细,数字出现错误,是不是造成判决结果的加重或减轻……由于翟某等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因此建议不通过本次人事任免案。”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为田蓬南委员的细心较真送去掌声!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权就要多一些像田蓬南委员这样细心较真的人。
或许有人认为田蓬南委员在吹毛求疵,其实不然。审议“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人事任免案,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尽的职责。有问题没有被发现或发现问题而不去指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失职失责。诸如此类的出生年月、工作时间等存在问题的人事任命案被提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提请机关对人大权力的漠视;如果被通过,不仅纵容了提请机关,也失职失责。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不是“橡皮图章”。对不重视人大的权力,对有问题的人事任免案,就要像田蓬南委员这样细心、上心,敢于较真说“不”,这样有关机关也不会、不敢视人大的权力为“橡皮图章”。
人大权威就是要在细节中彰显。人大履职行权遵循集体议事决策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如果程序不到位,则程序违法;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议事决策的过程中不上心、不用心、不细心,则失职失责。据报道,正是由于田蓬南委员细心尽责,再加上敢于较真,提请院长不得不尴尬道歉并表示重新核实上报;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决定“存在争议的2位同志不进行表决,会后由人事代表工委会同法院调查核实,形成材料,在下次常委会上再启动任命程序”。相信,多一些像田蓬南委员这样细心尽责、敢于较真的代表、委员,人大不愁有“权”无“威”。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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