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五)
2020/12/8 11: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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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师生交流
【全文】
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五)
左 明
CHX同学:
你好!
来信收悉。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我在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在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对是否将其作为第三人的裁量缩减为零,即应当将其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复议。这句话我反复读了几遍都没读懂,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左氏观点:
“在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对是否将其作为第三人的裁量缩减为零,即应当将其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复议。”
这句话虽然是白话文,但却还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
1.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下同)。在通常情况下,基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有两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单数或者复数)。在特殊情况下,指向直接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可能会影响间接行政相对人。这样的间接行政相对人就是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表现形式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行政相对人就更可以了)因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换言之: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均可以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论此二者(有可能多于两方主体)哪一个主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成为申请人),其余一个或者多个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就都将成为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即不是申请人)。
当然,直接行政相对人和间接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2.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只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生影响。但是,在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就有可能也会对其产生影响。特别是在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某些人(例如:该书作者)就主张应该对其予以特别对待——“即应当将其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复议”。
3.“是否将其作为第三人的裁量缩减为零”,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在“是否将其作为第三人”这个问题上,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自由裁量或者没有裁量余地。换言之:不能在是与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而只能选择——是。
基本结论:阅读理解,需要背景知识作为支撑。
多说几句。
对该书作者的这一观点,我不敢苟同。我不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复议。是否成为第三人,应该是第三人自己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他人命令的产物。
这个话题说来话长,就不展开了。
2. 行政复议机关是在每个行政区域都绝对存在的部门吗?还是可以临时成立的?
左氏观点:
先来一个热身问题:什么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也许有点儿猝不及防吧!
这还真是一个冷门问题,至少在教材中是找不到明确答案的。
正确答案:所有有下级机关(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也包括下级机构)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除外。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区域,没有必然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当然不可以是临时成立的。
3.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左氏观点:
如果明白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也就能够明白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
关于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请阅读教材的相关内容。如果还不明白,再来交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
左明,北农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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