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十一)
2020/12/22 17:49:18
点击率[7]
评论[0]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师生交流
【全文】
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十一)
左 明
CHX同学:
你好!
来信收悉。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书中写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主观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至于是否真正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需要由国家审判机关审查和判断”。
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公民可以随意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那这其中肯定有错误的告诉,如果是故意错误的告诉呢?不会给法院工作增添麻烦吗?
左氏观点:
你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公民确实可以“随意”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但是,这里的“随意”,并不是随意的“随意”,而是受到约束和规范的“随意”。
诉权,是万权之源!是众权之王!
行使诉权的起始环节——提起诉讼,只受形式限制,不受实质追问。换言之:对于起诉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你所说的“错误的告诉”,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如果是形式错误的话,那么通常诉讼就不能成立。如果是实质错误的话,那么通常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发现。
你所说的“错误的告诉”,其表现可能多种多样。
出于故意的错误,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其结果有可能就不仅仅是“给法院工作增添麻烦”了。
出于无意的错误,其结果通常会使当事人自己徒劳无益、无功而返。
不论是形式错误、还是实质错误,也不论是故意错误、还是无意错误,都注定会“给法院工作增添麻烦”。但这却不是问题,因为识别、发现错误,这原本就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
左明,北农讲师。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