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十二)
2020/12/22 1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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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师生交流
【全文】
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十二)
左 明
XW同学:
你好!
来信收悉。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属于成文法,而在成文法国家中没有将判例作为约束司法实践的一种途径,而仅仅提供参考和借鉴。司法实践中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较大,这种情况是否不利于审判具体的案件?
左氏观点:
你提的这个问题,相当宏大。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既然“在成文法国家中没有将判例作为约束司法实践的一种途径,而仅仅提供参考和借鉴”,那么就不应该承认在成文法国家中有判例。如果非要说也有判例,那就一定是——挂羊头、卖狗肉。
在成文法国家里,司法裁判当然要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这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否不利于审判具体的案件”,其实是担心有限的而且注定问题多多的法律条文是否能用、够用。
你的这种担心显然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似乎并不应该是建立所谓的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谈何容易?恐怕会难于上青天!关于判例制度,说来话长,就不在这里展开了。
我们当然还是应该立足于成文法制度背景来想办法、找对策。至少目前开展的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法,还是比较靠谱儿的。
再多说一句:我恰好刚刚写了一篇关于案例与判例的文章——《从案例到判例——读〈论实现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的五个问题〉》,已经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一看。
其次是,否定列举的条款是否太过宽泛,不利于实际的解读?
左氏观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列举的条款”(包括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不能被认为是“太过宽泛”了。道理很简单:既然都已经是一一“列举”的方式了,分明已经相当明确了,那还怎么能够说是“太过宽泛”了呢?
如果说概括式的条款“太过宽泛”了,那倒还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观点。
最后是,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问题,仅仅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审查的范围真的能够保障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吗?
左氏观点: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审查范围,不是一回事儿。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审查范围则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实话实说,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将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到受案范围之内的规定的话,至少我认为就“真的能够保障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了。
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就剩下抽象行政行为了。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之中的低端部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可以附带审查了,这已经是巨大进步了。至于抽象行政行为之中的高端部分(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要说纳入受案范围了,就是纳入审查范围也是不合时宜的。
国情,这个因素绝对重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
左明,北农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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