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十四)
2020/12/28 1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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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师生交流
【全文】
2020年秋季的师生交流(十四)
左 明
CHX同学:
你好!
来信收悉。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肯定列举受案范围列举出12条,前八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服。我的问题是:法条中的意思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害他们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上诉,而前8条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服可以上诉。侵害合法利益和不服是两回事,后者存在公民的主观意识的问题,为什么教材和法条这样写?
左氏观点:
友情提示:“上诉”是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二审诉讼程序;而起诉则是提起一审诉讼程序。请明确区分。
你所说的“12条”、“8条”,似应改为——12项、8项。
你很细心,发现了“侵害合法利益和不服是两回事”这个几乎所有人都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
不服,确实是“公民的主观意识的问题”。
但是,请你还要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看清楚、看完整,其表述可不是——“侵害合法利益”,而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中的关键词是——“认为”。
认为,可绝对是“公民的主观意识的问题”。
至此,你的问题已经迎刃而解了,不服与认为,其实都是“公民的主观意识的问题”。它们是一致的,而非矛盾的。
推而广之:诉权,其实就是一种主观权利。
2. 关于管辖问题,其实我早就想问了,假如在本地区发生违法犯罪事件,为什么不移送外地进行审理,这样不是更容易司法公正吗?排除地区文化不同、交通和经济水平不同,可以移送别的地区吗?
左氏观点:
异地管辖,这应该算是你的奇思妙想!
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其最核心的指导思想就是:便利处于被动地位的被告应诉。换言之:要对处于被动地位的被告予以倾斜性保护。
请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成为被告,那可不是一件相当好玩儿的事情。
针对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其他诉讼),提出异地管辖,你的思维敏感性,值得充分肯定。
基本事实: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就是行政机关,偶尔会有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本地法院,具有千丝万缕、血浓于水的暧昧关系。
毋庸置疑:本应中立裁判的法院,如果失去了中立地位,那么诉讼也就成为了作秀。
但是,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这种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畸形关系,具有一般性、普遍性,而非特殊性、偶然性。即便是异地管辖,恐怕也很难有效解决这一顽症、痼疾。
这根本就是中国行政诉讼的先天缺陷。
更何况,“地区文化不同、交通和经济水平不同”等等因素也是不应该被简单、粗暴予以“排除”的。仅举一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只具有本区域效力。如此操作,确实有悖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开个玩笑:总不能让确实毫无关系、绝对中立的美国的法院来审理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
左明,北农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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