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如何定性
2020/11/26 1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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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抢劫;寻衅滋事
【全文】
一、案情
被告人张某酒后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红星美凯龙门口时,张某向司机李某要车开,李某以车是自己承包来开的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双方发生抓扯,张某就打了李某一拳和几个耳光,将李某打下车,李某下车后边跑边喊救命。张某得车后开着车在路上绕圈,最后将车开到附近的修理厂,该修理厂的主人陈某问其车是从哪里来的,张某答是抢来的,陈某叫其将车还了,张某说不知是从哪里开来的,说完就将车钥匙交给陈某后离开。张某乘坐另一辆出租车离开时在站南路被受害人李某发现并报警,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某被盘问后带公安人员、受害人一同到停车地点,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手机还在车上。该车经评估价值为50000元左右。
二、观点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的出租车,应当构成抢劫罪、酒驾。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张某酒后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强行占用他人出租车,严重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酒驾。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其矛头所向并不在于他人的财物,而在于向社会显示自己的威风。而在抢劫罪中,抢劫的终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暴力、胁迫行为只是其手段。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深夜酒后为寻求刺激、满足其个人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无事生非。客观上,张某采用强拿硬要的手段将车开走,随后停在修理厂,最后带受害人找到修理厂。可见,被告人的行为属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从侵犯的客体方面看,张某深夜强占他人正在经营的出租车,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张某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酒驾。
【作者简介】
刘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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