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季“新冠”学期的师生交流(四)
2020/7/25 1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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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新冠”;师生交流
【全文】
2020年春季“新冠”学期的师生交流(四)
左 明
SQ同学:
你好!
来信收悉。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现在国家已经设立监察委员会,为什么还说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其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职务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这一项职能为什么不都由监察委员会负责?
左氏观点:
检察院的法律属性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可是《宪法》的原文表述。这一属性从未改变过。
检察院到底都监督什么,请你去自己查询。
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属性是——监察机关。这也是《宪法》的原文表述。
监察委员会到底都监察什么,请你去自己查询。
俗语:马路警察,各管一段。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当然应该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坦白而言:新生的监察委员会确实是动了检察院的“奶酪”,确实是从检察院的碗里分走了“一杯羹”。
关于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请你去查阅相关文献。
如果感兴趣的话,还可以去参阅拙作——《左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2.行政工作人员的履行公务期间是指什么?是指有公务安排才算履行公务期间,还是只要在工作时间都算做履行公务期间?
左氏观点:
这是一个相当细致的问题。
出于严谨,似可将“行政工作人员”这一表述,改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从字面来看,后一种理解明显优于前一种理解。
可是,现实往往要比想象错综复杂得多。
一般而言,普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上班期间——上班时间之后至下班时间之前即为——“工作时间”)。但是,请一定不要遗忘特殊情况:特殊的工作岗位(例如:警察)的“工作时间”往往是特殊的。毫不夸张:全天二十四小时都可能是“工作时间”,全年三百六十五天都可能是“工作时间”。
并非开玩笑,所谓的“履行公务期间”,也可以认为就是履行公务的时间。这相当于是循环定义。但这却不一定是在扯淡。因为履行公务与时间,并不能相互定义。
我的建议:除非在特定场合下,可以不必去细究这一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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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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