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解析司法考试试题 ——2015年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一)
2020/5/16 13:50:58
点击率[19]
评论[0]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试题;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全文】
一、单项选择题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答案:C
答案解析: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迟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一)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信用。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程序正当:(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二)公众参与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的要求。所以应选择C。
左氏解析:
这纯粹就是一道“傻子”题——白送分儿的题。
命题者的智商,着实令人担忧。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本题中,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和恪守职业道德都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参加培训不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D当选。
左氏解析:
履行义务,当然应该是一种行为样态或者行为过程。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却不是行为样态或者行为过程,而只是一种事实状况或者事后评价。
当然,这一次闹笑话的根源不在于命题者和解析者,而在于立法者。
这就是典型的“二百五式”的试题——丢人现眼、不嫌害臊。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的难度主要是考生缺少对一些重要法条阅读。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题只有C当选,A、B、D错误。
左氏解析:
解析者竟然认为:“本题的难度主要是考生缺少对一些重要法条阅读。”
我晕!
难道作为“下九流”、“下三滥”的区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居然也可以被认为是——“重要法条”吗?
请教解析者:在您的心目中、头脑里,到底是如何判断法条的重要性的?
愚以为:本题的刁难之处就在于应试者必然缺少对一些极不重要法条的阅读。
温馨提示预备应试者:对于这样登不了厅堂、上不了台面的“重要法条”,完全可以不必理睬、忽视存在。
下面,让我来好好清算一下这个“重要法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请问:行政机关(而不应该是“行政机构”)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力胆敢“对职责划分有异议”?
请问:国民是否也有资格、有权利对自己的法定义务——有异议呢?
请问:作为国之重器的行政权力、行政职责的赋予和分配,可以在行政机关之间“主动协商解决”吗?
请问:国民的法定义务的承担和履行,可以在国民之间“主动协商解决”吗?
好一个“协商一致”!这算不算是私下分赃、暗中分肥呢?
好一个“协商不一致”!这算不算是分赃不均、翻脸内讧呢?
依据这种“混账玩意儿”去治理国家,还好意思自称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吗?
46.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本题中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其实在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履行其职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职务行为不一定就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本题公安机关只是进行的一种告知、建议,所以B、D不选。准备性行政行为是为下一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做准备,而本题没有处罚和强制等,所以C不选。
左氏解析:
需要讨论的一个前置性的现实问题:私人手机是不是公共信息的接收器?国家机关能否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发布某些信息?
也许,这并不是无病呻吟、无理取闹的问题。
公权骚扰,也是骚扰!
A选项的表述是:“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并非抬杠!请问:如果逆向思维——当地公安局没有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的话,那么能否因此就认为当地公安局没有履行行政职务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全国可能就会有许许多多的公安局早就已经处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状态了!这不就是坑兄弟嘛!
愚以为:该公安局的这一行为明显属于——“咸吃萝卜淡操心”的扯闲篇行为!
解析者认为:“准备性行政行为是为下一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做准备,而本题没有处罚和强制等,所以C不选。”
拜托!请问:到底什么是“行政行为”呀?请务必要搞搞清楚!所谓行政行为,其基本属性就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基于此,可以使用准备性行为这一词汇,但却绝对不可以使用“准备性行政行为”这一词汇。
“基功”(即基本功的谐趣表达),很重要!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药店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事由。所以B正确。A、C、D不选。
左氏解析:
切记:撤销行政行为的本质是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药店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这一行为肯定违法。但这却不是撤销行政行为的直接原因。撤销行政许可的真正原因是: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许可。具体表现就是:没有依法履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真伪的职责。
因此,撤销行政许可的“屎盆子”(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扣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头上。
48.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治安管理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题中,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A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田某哄抢的财物属于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公安机关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所以B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C选项过于绝对,错误不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题中,田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而非6个月。所以,D错误。
左氏解析:
B选项的表述是:“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注意:不应该表述为“《治安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请问:难道对与案件有关的但却无需作为证据的物品就不可以扣押了吗?
扣押,是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显然不应该限于“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此处的扣押对象:1.不是指非法财物,而是指“证据”;2.占有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其他人,而不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其中的“财产”一词,明显表述不当,应改为:涉案财产。
倒要请教:“登记”,其目的到底是什么?到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49.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题中,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甲达成执行协议,甲后来不履行该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所以B正确当选。
左氏解析:
这确实是一道白给分儿的题目。
根本无需知道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只需明了相关法学理论的知识,即可轻松作出正确选择。
50.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该信息不属于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的信息,故某环保公益组织负责人无需出示其身份证件。所以A错误,不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属于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是不成立的。所以B正确,C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本题中的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该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依法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以D错误。
左氏解析:
“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我相当好奇:该“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到底是谁?诉讼类型到底是什么?
解析者认为:“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属于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是不成立的。”
请问:该环保公益组织的目的事业到底是生产、还是生活、抑或是科研呢?如果该环保公益组织自身既不生产、也不生活、又不科研的话,那么还是否能够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呢?
恐怕,这也只能算是属于“等特殊需要”吧?
说白了、说穿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本就不需要任何理由和借口。所谓的“申请资格”,完全就是一个不存在、不成立的伪命题。
C选项的表述是:“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在题目中交代的信息是——“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如果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基地的话,那么该申请确实应该被认定为是——“申请内容不明确”。因此,环保局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结论:C选项,是正确的。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左明,北农讲师。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