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不应“法律缺位”
2019/12/25 18: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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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国家机构组织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探析
【全文】
近时,关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次性任免五名副市长合法吗”这个问题又相继引起了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和热议。
其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次性任免五名副市长合法吗”这个问题并非是个新问题。
因为,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早在2011年6月,就有中原某省的一个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 一次任免了6名副市长。当时,即有媒体称之为“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一次任免之最”。
虽然,不仅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已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会的闭会期间可决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亦曾对“个别任免”解释为“一次常委会议决定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一名为宜,超过两名以上的任免活动,不能认为属于个别任免”。
然而,毕竟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对“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无论是对“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可以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一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和免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一名为宜”这样的答复也好,还是对“两次大会之间只能个别任免一、二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个别任免可以超过一、二名,但不得全部或大部分更换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这样的解答也好,毕竟皆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而在具体施行时,皆难免产生“二者对‘个别任免’的解析不尽相同,究竟应该以哪一个为依据”之疑惑。
另则,按百度百科之释意,“个别”即有“特别的、特殊的”“单个、单独、各个的”“极少数、少有的”等诸多含义,故而“个别任免”单从字面上理解,理应是“单个任免”之意。
但是,有必要在此特别提到的是,如果将“个别”放在人大常委会的其它履职事项方面,却未必仍是“单个”之意。
例如,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其中提及的被责令辞去代表职务的一名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一名代表、因病去世的两名代表等,其数额显然突破了“个别代表”的“单个”之意。故此,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的依法履职过程中,什么时候的履职属于“个别”中的“单个”之意,什么时候的履职属于“个别”中的“多个”之意,相关法律皆应对此有个明确说法。
这也就是说,“个别”应有法律定位,而不应“法律缺位”!
【作者简介】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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