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发票中的“护理费”是否应当剔除
2019/12/5 9:33:16
点击率[45]
评论[0]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侵权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医疗费发票;护理费
【全文】
2019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驾驶车辆沿如皋市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润发转盘北50米处,碰撞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某,致使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朱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62378.26元。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医疗费发票项目中的“护理费5800元”产生争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项护理费已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中护理费一项进行了主张,不应重复计算,应予以剔除。而原告则认为,该项属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的一部分,不应以名称相同而予以扣除,且该项目与人损解释第21条规定的护理费系属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
笔者的观点是,上述“护理费”应柜属于医疗费赔偿项目。首先,从形式上看,该护理费开在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中;其次,该费用是受害人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诊疗费范畴;第三,人损解释第21条的护理费,应解释为受害人因治疗或康复需要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包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个时间段,该条中的护理人员应仅限于受害人的亲属或雇佣的护理人员为护理受害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作者简介】
周天赟,如皋市人民法院。
周天赟,如皋市人民法院。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