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编的授课要点
2019/10/13 20:43:44 点击率[278] 评论[1]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法学以关于法律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学从属于神学,与神学糅为一体。清代末年,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后,法学一词开始在中国传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对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公民进行系统化的法治教育。
【中文关键字】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立法权限;法律部门
【全文】
法学以关于法律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学从属于神学,与神学糅为一体。清代末年,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后,法学一词开始在中国传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对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公民进行系统化的法治教育。
一、社会行为规范的类型与法律的渊源
狭义的法律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相应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原始社会里,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世代相传的习惯。它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的行为规范。”(P10)“最初的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最初的习惯法是以不成文的方式流传,后来才逐渐出现成文的习惯法。例如,公元前20世纪西亚地区亚述王朝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多是习惯法的记录和汇编。”(P11)
(一)道德习俗与伦理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地、逐渐地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有时可以借助文字来表述某些道德规范,但即使没有这种文字形式,相应的道德规范依然存在。”(P21)
“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得多。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P21)
伦理规范是对不同地域、群体的道德习俗进行提炼概括形成的普适规范。
(二)乡规民约与行业惯例
社会自治与行业自律
(三)宗教戒律与政治禁忌
伊斯兰法
政权的稳定与存续
二、法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特定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义务或职责、权限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表现形式
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立法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规章
《立法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与分类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说,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1)适用条件部分,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2)行为准则部分,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标准或尺度的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的要求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部分。”(P16)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后者是前者的文字形式。在一个法律条文里,甚至在一个法律文件里,不一定要把某一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部分都表述出来。”(P16)
“我国法律类规范性文件的正文,其结构通常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一般地说,每编至少包含两章,每章至少包含两节,每节至少包含两条。条是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单位。条以下为款,款以下为项、目。”(P33)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
1. 义务性、禁止性与授权性规范
2. 确定性、准用性与委任性规范
四、立法权限、程序与法的效力位阶
(一)立法权限与程序(P28-32)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宪法制定并通过了《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P27)
(二)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事项效力、对人的效力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五、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与法律部门
“为了有利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有必要对各种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就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方式。”(P33)
(一)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
(二)法律部类与法律部门
1. 个人利益本位的私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商法
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2. 国家利益本位的公法:行政法、军事法、诉讼法、刑法
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手段恰当、效果妥当)
3. 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社会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适度照顾弱者利益、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个案利益衡量(既不能无原则照顾弱者,也不能无限度约束强者,必须在个案中权衡各方利益予以折中处理。)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通常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并为一类,成为一个法律部门。”(P33)
六、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P39)
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P41)
(二)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刘辉,法学博士,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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