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瀛杰律师成功无罪系列第三案梁先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提请对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监督的函》
2018/9/5 16:34:19 点击率[24] 评论[0]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容留他人吸毒;无罪;监督
【全文】
笔者王瀛杰律师(主办)和王如僧律师(协办)办理的梁先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日向梁先生送达《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某检刑不诉[2018]38号),对杨某某按不起诉处理,宣告无罪,当天梁先生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释放出来。
《案例分析》、《辩护攻略》和《办案札记》共三篇,均由王瀛杰律师撰写。办案法律文书共十三篇,均由王瀛杰律师撰写,王如僧律师参与部分法律文书签名。
致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就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指派王瀛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锚点锚点
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某警官在要求梁某某的妻子梁女士将梁某某的手机交给公安机关鉴定的过程中,由于某警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故提请贵院进行监督。
首先,梁女士愿意将梁某某的手机交给公安机关或贵院,因为此手机能够进一步证明梁某某是无罪的。
其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办理,梁女士才愿意将梁某某的手机交给公安机关。但是,在2018年3月2日,某警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封存手续,而是很随意地,在没有办理封存手续的前提下,要求梁女士交手机给某警官。某警官的这种做法,不符合程序性规定,故梁女士暂时不愿意交此手机。为此,辩护人于2018年3月26日致电贵院经办检察官说明情况,致电某警官并发送短信。
锚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再次,辩护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以下程序时,梁女士才交此手机:一、公安机关必须当着梁女士的面前,用信封封存此手机,梁女士和民警都在封口处签名后用透明胶封存,梁女士进行拍照后交给民警。二、民警带领梁女士和辩护人(或梁女士的男性亲戚)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由梁女士亲自把手机交给鉴定机构人员。三、由贵院检察官办理封存手续后转交给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最后,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职责,为此,提起贵院进行监督。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辩护人将及时把情况向贵院反映。
特发此函。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王瀛杰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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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瀛杰律师成功无罪系列第三案梁先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恳请贵院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梁某某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三)》。
16.王瀛杰律师成功无罪系列第三案梁先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作者简介】
王瀛杰律师,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库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专注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刑事案件辩护。有3起无罪案件,1起国家赔偿案件,20起取保候审案件,6起缓刑案件。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十大典型刑事案例(首届),连续两年(2016年、2017年)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等多处多次开讲法律讲座。在《广东商学院学报》、《广东律师》杂志、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博客等发表律师办案实务文章、法学论文、法治评论文章多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金融法方向)在职研究生。
王瀛杰律师,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库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专注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刑事案件辩护。有3起无罪案件,1起国家赔偿案件,20起取保候审案件,6起缓刑案件。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十大典型刑事案例(首届),连续两年(2016年、2017年)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等多处多次开讲法律讲座。在《广东商学院学报》、《广东律师》杂志、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博客等发表律师办案实务文章、法学论文、法治评论文章多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金融法方向)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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