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焕晶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律师费不应该由国家买单
1、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称“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1]。
2、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通报(二)》,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2]之规定,我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莫焕晶提供辩护。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莫焕晶,莫焕晶同意该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2018年1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通报(三)》,称“鉴于此前被告人莫焕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故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议庭成员赴杭州市看守所,将前述事项告知了被告人莫焕晶,并征询其本人意见。被告人莫焕晶经过考虑后,于1月9日向我院表示,其本人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何兵律师。我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4、这场关于辩护权的斗争,暂时以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胜利、党琳山律师失败而告终。目前,党琳山律师表示将在开庭日以自焚的方式抗议。本文不关注法律之外的事,只从法律本身来谈莫焕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为这涉及到律师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附后,一目了然,不懂法的也能看懂。
法律援助是针对特殊群体的国家帮助,法律援助律师并非不收取费用,只是收取的费用比较低,不由当事人支付,而由国家支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是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这时候可以主动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特殊群体,主要包括盲、聋、哑人、精神病人,但是即便是特殊群体,也并非当然的获得法律援助,只要在其本人或者亲属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但这种情况也并非当然的获得法律援助,也需要在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就本案而言,莫焕晶显然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在莫焕晶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在莫焕晶的家属正在积极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不合适。在当事人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让国家为莫焕晶的律师费买单,尤其不合适。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刘东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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