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扶老人,可老人来扶你
2017/11/8 17: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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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民法分则
【出处】微信公众号:千千法言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侵权责任法;老人
【全文】
01
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可见义勇为反被讹的例子很多,常见这样的报道,有人做好事搀扶摔倒的老人,而这位老人却反过来讹诈好人心,要求支付医药费等费用,这些报道都持续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
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时刻在发展变化中,有些变化让你目瞪口呆,你以为不扶老人就没事了吗,人家老人可以过来扶你啊。
今天看到法制晚报一篇报道,报道上说,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法庭上,美廉美超市称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自己无责,李某也称孙女士没有搀扶自己,孙女士是自己摔倒的。
北京西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02
这里且不论李某坚称的孙老太没有搀扶自己,她是自己摔倒的说法是否成立。
我现在只谈一下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依据,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法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某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这个判决,我持不同看法。
首先,法院判决认为的受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说法没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对孙老太受到的损害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
其次,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也没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上面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比如制止强奸、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时,见义勇为而致救助人受到损害的,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至于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受益人承担的是适当补偿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没有侵权人,因此,在孙老太的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的诉求里,她自己应承担一部份的责任,孙老太积极去扶人的精神应给予肯定,但她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应该量力而行,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不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一部份的责任。
有一部份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国家承担。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实质上是起到了协助政府的作用,对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保护作用。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也理应得到救济。
如果真的如孙老太所述,她是因去扶李某和她孙女受伤的,依据公平原则,李某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受益人如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无异于加重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将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全部转嫁于受益人。
摔倒有风险,走路需谨慎啊!
【作者简介】
彭瑞萍,律师,千千法言微信公众号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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