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劝阻吸烟后老人猝死被判补偿1.5万,你还敢劝吗?
据媒体报道,河南37岁的杨君(化名)是名医生,大约半年前,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冯清(化名)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我的看法是,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杨君劝阻吸烟的行为和冯清心脏病发作去世,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君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民事上呢?我认为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还应审慎。
无过错,则无责任。侵权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第一,老人在电梯里吸烟,二手烟在封闭空间内危害更大,此举侵犯杨君的健康权,杨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劝阻对方。此外,《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老人有错在先,杨君既是维权者,也是监督者。
第二,从视频监控来看,杨君没有和对方产生肢体冲突,是否有言语上的过激、辱骂行为,暂无证据支撑。杨君本人坚持称“善意的提醒”,没有过激言行。谁主张谁举证,老人家属须举证杨君有过激辱骂行为,从而导致老人心脏病发作去世。从目前信息来看,杨君没有违法的加害行为,杨君言行和老人心脏病发作去世,难以建立具有相当性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该事件是一起偶然发生的不幸意外事件。
第三,杨君没有侵犯老人的故意,并不知道老人有心脏病,无法预见老人可能心脏病发作的情形,且事后积极参与救助,没有过失。以一个普通理性成年人的标准去衡量,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杨君没有过错。
好的判决,追求法理情融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是第一位的,同时也要尊重民众的朴素感情和道德诉求。
从一审判决来看,郑州金水区法院认为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杨君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这个结论是靠谱的,但金水区法院话锋一转,认为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这里面两个关键词,公平原则、补偿。公平责任原则,这是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这时候是“补偿”对方,而不是赔偿,赔偿是侵权后承担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谴责性。适用公平原则补偿对方,出发点更多的是在于扶危济困,维护社会稳定。
公平原则是一种出发点良好的理念,但在实践中要慎重使用,防止效果适得其反。对照本案,我认为不应该适用公平原则补偿1.5万元,首先老人在电梯吸烟,有过错,其次从社会角度出发,有悖于民众的朴素情感,此举不仅不能传播公平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反而可能引起公众的担忧、恐慌。
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司法裁判要敢于权责分明、定分止争,而不是和稀泥,否则民众的观念、行为都可能因此受到冲击。人们会问,下次,你还敢劝阻吸烟者吗?你的答案是什么?
蓝天彬,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成员,专注刑案,敏于刑辩。毕业于厦门大学,有多年政法记者经历,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源整合能力。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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